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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孙芳普法的两种样态 |《找到你》影评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作者简介:

闫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摘要

孙芳的悲剧在于未能将其争议诉诸法律,实践性普法和随机性普法的未完成导致了这一结果。本文界定了两种普法的概念并指明了其实施路径,重点分析了孙芳进入的涉婚姻法争议并指出这些争议何以未能被提交法律。在实践性普法领域,婚姻家庭关系原生规范的完整性和弱规范性、以及其伦理性导致婚姻法争议一般难以被提交法律,在随机性普法领域,李捷作为法律人与孙芳的不交流导致普法不能完成,这提示法律人应当就被询涉法争议主动与大众进行平等沟通。

关键词

《找到你》  涉婚姻法争议  实践性普法  随机性普法



一、问题的提出:普法的两种样态


电影《找到你》讲述了正在闹离婚的女律师李捷的女儿被保姆孙芳偷走,在找寻女儿的过程中逐渐了解孙芳人生和事件全貌的故事,这部电影应用女性主义的视角刻画了李捷、孙芳和朱敏三个角色,展示了现代社会中女性的在事业和家庭上面临的双重困境。


与性别叙事视角下的分析[1]不同,本文聚焦孙芳与法律的互动和不互动,考察孙芳与法律的擦肩而过,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其悲剧。悲剧将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也因此其所折射出强烈的社会冲突令人扼腕或深思,相比之下,找回女儿、甚至可能与丈夫破镜重圆的李捷,抑或是“具有高等学历,完全有能力再次找到工作”的朱敏,即使有能力、肯吃苦[2],仍沦落至自己遭受家暴、孩子先天性疾病死在怀中、自己和爱人还要面临牢狱之灾的孙芳所面临的悲剧显然是最苦痛、同时也是最值得分析的。孙芳的悲剧有结构性因素和偶然性因素,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其社会资本远远不如城市里的李捷和朱敏,也面临生存状况边缘化的困境[3],遇人不淑和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女儿,又以万分之一的概率给她带来了百分之百的悲剧。以旁观者的身份看来,法律似乎是她所能依仗的最后一件武器,然而,法律未能出现,于是一个人的悲剧变做众多人的悲剧,孙芳与法律的互动或不互动也就产生了法学研究所需的普遍性价值。


孙芳与法律的互动,作为普法的一种,与惯常的政策性普法概念,如法律宣讲和法律标语等普法方式不同——这当然重要,且任重道远,但并非本文要点——指的是不知法的客体以主动或被动的方式进入一个涉法争议,在其中发生的、能够用以加深或改变客体对法律的认知的一切语言、行为及其后果,也就是在法治实践中发生的普法。此处的不知法强调的是不知具体的法,包括制定法的内容和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这一概念不强调主体,法官、律师,抑或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进行普法,普法的必然结果是客体在实体上接受法律强制(案结),而其期待的结果是客体对法律的信服和认同(事了)。较之政策性普法,法治实践中的普法因其关涉客体的切身利益,无论成功与否都会对当事人产生很大影响,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认知,一部分为法律所驯化,还有一些站在法治的对立面,成为涉诉信访的主体[4]。由于法治信仰不彰,且自上而下的法治秩序已就,普法型法治构成了当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主要特点[5],并且,由于这种普法具有强制性,因此错误的普法方式(如《秋菊打官司》结尾公安局把村长抓走拘留),就有可能将客体排斥到法律的对立面,将对方建构为“无法”的主体[6],普法也就无法达致其期待目的。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普法者无法或不愿“听懂”客体,且其制度结构中也无对应客体需求的内容,那么就只能得到一个“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的世界”[7]——这也就是孙芳悲剧社会化的原因。


与政策性普法和实践性普法并列,另一种普法既针对孙芳,也针对观众,来自于日常生活(也包括影视剧)中的无意提及的,这种并非有目的、有意识的普法,产生的知识是碎片化的,但法律意识则不然,对于很少介入法律争议的公众而言,这种随机性普法几乎建构了他们所有的法律想象,需要指出,随机性普法并非都是被动的,它也可能通过临时起意的主动询问(区别法律咨询)来进行。对于孙芳而言,她追着李捷问问题就属于一种主动的随机性普法,而李捷不回应导致了拐骗的发生。对观众而言,在观看电影时自然地涉及了离婚相关的抚养权、探望权、同居和家暴,以及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观众不一定能理解其中的概念和规范内涵,但一般会产生情感联系,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想象。比这更广泛的是他人(剧中角色)传递的以简单语句组成的对法律的描述,例如“打官司就是一个血淋淋的过程”(李捷语)、“法律总比人重要吧”(《亲爱的》台词)这样的句子。简明的描述相较严肃的法律问题,更易形塑观众的法律想象。总体上讲,随机性普法是占社会大多数的被动型法盲接触法律的常见渠道[8],本文主要回应主动性普法问题。


实践性普法和随机性普法是本文的核心概念。在本节区分了两个概念之后,第二节将以孙芳经历的法律争议及她与法律的不互动为核心,讨论实践性普法的运转逻辑,并分析实践性普法为何在孙芳的经历中未能出现。第三节和第四节聚焦孙芳涉及主要争议的特殊性,即婚姻法的伦理属性,进一步探讨在知识壁垒之外,孙芳何以不能主动进入这一具体的法律领域,以及在婚姻法领域中实践性普法的困境。第五节将聚焦主动性普法的成败,研究李捷为何不回应孙芳的问题,以及这如何促成了拐骗的发生,最后是一个结语。当然,不论是高悬之奥卡姆剃刀,还是电影反映的深刻问题,都要求我尽可能的追求这些概念的理论意义。



[1] 对此,参见傅晓燕:《<找到你>折射的女性生存困境与反思》,载《电影文学》2019年第1期,管倩:《电影也有“性别”:<找到你>的女性视角叙事》载《电影评介》2018年第21期,杨俊蕾:《改变孤绝境地的视线“互见”——<找到你>的性别叙事分析》载《当代电影》2018年第11期。

[2] 孙芳虽然是底层打工者,但她并非没有能力,恰恰相反,她照顾孩子的能力先后为其他家属和李捷所认可,能成为月薪上万的“金牌月嫂”也未可知,但下述的因素导致了她未能有效发挥自己的能力。

[3] 详细的分析,参见张伟:《转型期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140-141页。

[4] 驯化的例子,参见王康敏:《通过“法盲”的治理》,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敌对的例子,参见《我不是潘金莲》及相关论文。

[5] 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6] 冯象:《秋菊的困惑》,《读书》1997年第11期。

[7] [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4页。

[8] 王康敏:《通过“法盲”的治理》,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该文界定了被动型法盲的概念。


二、孙芳:与法律擦肩而过


不算被追捕,孙芳似乎从未主动与法律扯上关系,但她却真切的在涉法争议中由来往返,而在这些争议中,法律的不出现成就或加剧了孙芳的悲剧。在分析孙芳为何与法律擦肩而过之间,有必要思考,孙芳具体介入了哪些涉法争议。纵览全片,孙芳主要涉及了正当防卫与侮辱尸体,以及民法/婚姻法上的离婚和子女抚养这些争议,其中民法上的争议是其悲剧的主要动因,刑法上的争议则主要是悲剧的表征。此外,其拐卖/拐骗的行为则使得悲剧社会化,但此界定并非本文论域,因此以下分述其他争议。


孙芳在给洪家宝送钱时,洪试图强奸她,孙芳在拼力反抗中不慎杀死了洪,并打电话叫来张博毁尸灭迹。此时如果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1],那么孙芳杀死洪的行为当然构成正当防卫,而其焚烧尸体的行为则构成侮辱尸体罪。问题在于,能否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其减少责任?也即,既然其不知正当防卫无罪的法律规定,对其就应当比照犯罪人的要求,排除其毁灭证据的有责性,当然,焚烧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不能以此原因免责,只能减少责任。


孙芳的罪责不是要点,我强调的是导致其触犯相关法律的原因,即离婚问题的不合理解决和不知法律。前者是第三点要讨论的关键,而后者是普法手段全面失效之结果,孙芳的生活中未能主动或被动的介入任何政策性普法或大众传媒的普法、也没有可资利用的随机性普法资源。此外,刑事司法的特点是国家主导进行,并以绝对的强制力予以保障,其规范的是对法益的侵害且具有谦抑性,这使得一般人极少有可能介入涉刑法争议,且任何介入对当事人的权利都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并必然侵犯国家、社会或其他个人的法益从而具有外部性,因此刑法领域的实践性普法是不常见也不经济的做法;此外,刑法因其国家主导和强制力是不可逆和不可违背的,因此排除了当事人主动介入涉刑法争议并将之提交法律的可能性。简单的看,刑法领域的普法只可能通过宣讲式的政策性普法和影视剧/热点事件/日常交流等随机性普法进行。刑法领域因其性质导致的普法失败和法律不出现,使得孙芳在此中陷于悲剧。


孙芳:(抱着孩子)你说的还是人话吗?猫狗都知道护崽子……

洪家宝:你没听大夫说活不长了吗?你瞎折腾什么呀!

孙芳:瞎折腾?你不治,我治![2]



在救治患病女儿珠珠的决定上,孙芳与洪家宝出现分歧。孙芳主张一定要救,而洪家宝则打算放弃治疗。此时涉及的问题有二,共同财产分割和洪家宝是否有权拒绝配型。女儿患病而父亲拒绝治疗,与将患病女儿抛弃于医院无异,因此洪家宝的行为构成遗弃。对此,在民法上可资引用的法律是《婚姻法》第44条、《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和第4条,这些法律条文赋予孙芳两项权利,作为法定诉讼担当代替女儿向洪家宝主张抚养费和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洪也没太多财产,但是对房产和车辆的分割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珠珠的燃眉之急。至于洪家宝拒绝配型,法律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面对其个人自由和抚养义务的冲突,基于婚姻法的伦理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子女利益最大原则,在保护洪个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似有必要强制要求其配型(若此不能达到,至少应对其不作为予以处罚),尤其在其道德上显著存在卸责时,有必要将道德问题法律化,强制其履行抚养义务。虽然配型问题未有明确法律依据,至少孙芳有向洪家宝要求支付部分费用的权利,但孙芳的举动是将孩子抱走,由自己一人筹钱给孩子治病。法律再一次应出现而未出现,促成了悲剧的发生。


孙芳:跟你早没关系了。

洪家宝:行,离也行,那收养费、落户费、精神损失费……


另一个涉法争议是离婚。孙芳和洪家宝在对救治女儿发生争议后分居,孙芳本就对家暴和遗弃子女的洪失望透顶,当唯一的纽带孩子也失去时,她对这段婚姻就再也没什么留恋了,但洪找到她,并发生了上述对话,而孙芳也接受了洪的要求。洪使用的词语颇有法律特色,落户费自然指的是孙芳结婚落户城市的费用,收养费则可能指的是洪“收留”孙芳的费用。客观的看,洪使用的语词只能证明语言的内涵只能在具体的语言游戏中得到确定,以及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因为在真实的离婚关系中这些主张都不可能成立,相反其存在家暴和遗弃的法定过错,不仅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还可以对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姑且认为孙芳并未同居属于无过错方)。但是在上述对话中,洪借用法律语词在离婚这一知识-权力结构中取得了优势地位,并一定程度上使得不知法的孙芳更易接受其要求。这便是费孝通先生指出的“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3]


在上述两个争议中,孙芳但能诉诸法律,其地位都不会如此不利,但她从未主动请求法律的介入,而是与法律擦肩而过,并最终陷入无可逆转的悲剧。这种不介入与三种普法开始的方式有关。

[1] 据实际情况,二人已经分居很久,正在处理离婚事宜,按通说构成强奸罪。

[2] 本文楷体字部分均引自电影《找到你》台词,不再复注。

[3]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三、三种普法的路径


政策性普法开始于国家自上而下的法律宣喻和法律教化,同时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从旁辅助,这自无问题。这些主体所进行的普法要求对象的稳定性,也就是说,政策性普法只能在一个稳定的群体或地域中开展,政府普法人员将一个村子的村民组织起来、企业将其员工组织起来、居委会将其管辖的家庭组织起来展开普法,而挨家挨户的告知法律是不现实的。即使针对农民工有普法工作,也只能在工地/人才市场这些具体的场所进行,孙芳的工作流动性太强或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政策性普法因此不能介入她的生活。


实践性普法则开始于进入一个涉法争议后主动诉诸法律。我国诉讼采职权进行主义、具体执法中也强调司法为民,在此等要求下,所有法律纠纷的处理主体都被赋予了较高的释明义务,这种释明本身构成了实践性普法的主要内容。因此一旦诉诸法律、进入法律人的视野,实践性普法就开始进行。当然,实践性普法往往不会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和反抗,但在这种对抗中恰恰完成了给当事人普法的任务。在梁信诉中芭案中,虽然中芭一度激烈反抗北京中院的判决[1],但至少中芭其他改编作品的演出不会再受到相关法律争议的困扰。具体到本案,孙芳未能主动将任何一个争议提交法律,因此实践性普法无法介入——这与婚姻法的属性有关。


随机性普法的发生与社会资本和大众传媒相关。主动的随机性普法来自主体偶然的、非正式的询问和交流,当法律人通过简单的涉法交流把法律知识传递给对象时,主动的随机性普法就发生了作用。这种交流要求主体与至少一个知法主体有社会联系,否则主体找不到任何对象进行询问,因此,随机性普法与主体的社会资本[2],尤其是连接性社会资本是影响随机性普法能否发生、发生的频率和质量的核心因素。是社会资本,也就意味着这个人际联系确然能够为主体提供随机性普法,尤其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好意”要素[3],即基于亲密关系、利他主义或其他目的愿意为当事人讲出相关法律知识——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孙芳虽然在律师李捷家中充当保姆,却对这些基本的法律问题一无所知。被动的随机性普法关涉主体与大众传媒的互动,但这一点在电影中未有体现,此处存而不论。


不同普法类型的路径使得孙芳不能获得法律知识,亦不能以法律维护其权益。在上述三种普法路径中,政策性普法因其稳定性要求与孙芳基本绝缘,实践性普法则主要由于孙芳未能将涉法争议提交法律处理无法开展,而孙芳欠缺社会资本又使得随机性普法无法发生,综合考察三种路径,政策性普法不处理这种具体问题,实践性普法的不开展与刑法/婚姻法的性质有关、随机性普法则和社会资本的缺失有关,因此有必要具体分析,后二者为何不发生。

[1] 苏力:《昔日“琼花”,今日“秋菊”——关于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的一个法理分析》,《学术月刊》2018年第7期。

[2] 关于社会资本,本文使用的是帕特南的定义,即“社会上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社会关系网络和由此产生的互利互惠和互相信赖的规范”对于连接性社会资本和粘合性社会资本的区分亦然。参见帕特南:《独自打保龄》,燕继荣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10页。

[3]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四、普法与法律内容


普法的成败不仅有关于其路径,也因其对象而不同,这在实践性普法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就孙芳的个案而言,刑法和婚姻法,尤其是婚姻法部门的特性使得孙芳未能主动将争议诉诸法律,并引发了个人和社会的悲剧。作为悲剧表征的刑法争议,我在第二部分已经分析,刑法作为国家主导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处理法益侵害且具有谦抑性的法律部门,不适宜在法治实践中普及刑法。因此这一部分主要研究,婚姻家庭法的何种特性导致孙芳未能将相关争议提交法律。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中自生自发的,因此婚姻法也具有法律传统的固有性,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任何一国婚姻法制定的基础都是其原先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也更重视“常识、常情和常理”[1]、“天理、国法和人情”、抑或“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2]。即使在法律移植充斥的我国,全盘继受他国婚姻法也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婚姻相关的规则既存于任何民族的历史实践。依塞尔的界定,作为典型的制度性事实,社会规则只能通过一定构成性规则所设定,这种构成性规则的成立与否依赖于受众的认同[3]、依赖于受众主动“使用规则作为他们自己和其他人之行为的评价标准”[4]——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明确规则的内涵、如果受众不接受此种规则,就不能确定什么是规则,或者规则只为具文。对于其原有规范尚存的个体,一旦两种构成性规则出现抵牾,其一般倾向于诉诸不更改其认同对象,而坚持原有规范,此时法律对争议的强制性介入使得当事人不理解法律并导致普法失败,这是秋菊的困惑之来源[5],更一般的,如果法律没有主动介入,对孙芳这类主体,其缺乏更改原先对婚姻关系的理解的动力,因此也不可能主动放弃原有规范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的,如果孙芳涉及了合同的概括转让这种法律建构的事实或某种法律拟制,在这些其原有社会规范未能涉及的领域,孙芳诉诸法律的可能性就更高。


上述分析并非绝对。当规范的效力减弱和消失时,对规范的认同自然会减少,这属于外在功利对内心是非感的影响。因此,当法律或历史发展约束或禁止了游街、等额报复这种原有规范的强制性举措,社区的相关秩序自然就不能以原生规范予以制约了,对该规范的认同就逐渐减少,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律的可能性则在提升[6]。在孙芳涉及的婚姻法争议中,洪家宝显然违反了相关原生规范,并且没有受到有效制约,但不得不看到,这并不是因为原生规范强制力的削弱,而是因为该规范的强制力本身就十分弱小。对于洪这样的男性失范者,即使在最传统的社区中也只能通过背后的和当面的舆论谴责洪、通过孤立洪促使其改过,但洪主动将自己界定为一个游手好闲者、将自己孤立于社区秩序之外,也就是说洪主动放弃了在社区中的评价和地位、以及社区的协助,因此其受到的相关制约是很小的。这种制约不足以阻止洪停止其失范行为,但既然规则已经起到了其全部作用,也就使得孙芳将过错归于洪个人的品性,而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合时宜。事实上,这也是婚姻家庭领域规范的普遍现象,虽然大部分婚姻法规范具有强制性,但这些强制仍大多为事后强制、且强制的机构也基本上是居委会这种类似原有社区的组织,如果对于结婚的近亲属,除了不发给结婚证,似乎也没有其他规制的手段、尤其不能强力制止其同居。


此外,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可能也阻止了孙芳的行动。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使得其更多受到公共道德规制,即使是婚姻家庭法也需要伦理道德作为补充[7],但公共道德起作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将整个事件公之于众,这种公开对当事人自身也是一种伤害,不讲一般议论引发的“世仇”[8],当孙芳将事件诉诸公共领域时,公开的不只是越轨者的隐私,也包括自己的隐私,因此其隐私权受到了不必要的损害,也可能承担对其名誉的怀疑和攻击。“家丑不可外扬”的俗语告诫孙芳应当尽可能在两人之间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外在主体。需要看到,虽然真实的诉诸法律对其权益侵犯较弱(不公开审理)但孙芳以其原生秩序中的惩罚(舆论谴责)想象法律惩罚,因此不能诉诸法律。当然这一分析并不绝对,此处存在公开的权益损害和忍受的权益损害之横平,而孙芳显然在权衡之后选择了后者,外在则表现出无救济的救济手段[9]。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孙芳有其认同的原生规则,且这种规则也充分(但非有效)的发挥了其作用,使得孙芳自足于该规则,未能主动寻找和应用法律等其他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孙芳与秋菊没有实质性区别,后者主动将争议诉诸法律,并对两种规则的不对路表示困惑,而前者则困囿于原有规则,未能将争议提交法律,这背后体现的都是法律/制定法对原生秩序/习惯法的回应及两者互动的过程。



[1] Xu Zhang run:《活着的法律宣谕者——<司法过程的性质>与卡多佐的司法艺术》,《环球法律评论》 2004第2期。

[2] 转引自陈柏峰:《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载《法律与社会科学》2006年第1辑。

[3] [美]约翰·R·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李步楼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29页。

[4]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其中有一篇文章,便详细论述了秋菊困惑之问,章节名为《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6] [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1页。

[7] 夏吟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评注:总则》,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2页。

[8] [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68页。

[9] 无救济不代表无反应,长期的无救济可能导致突然的爆发,甚至于摧毁共同体,在孙芳的故事中,她杀死了洪家宝并拐走李捷的女儿,可以说是长期无救济的突然爆发,参见陈柏峰:《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载《法律与社会科学》2006年第1辑。


五、随机性普法与社会资本


实践性普法因孙芳未能主动提交而未发生,随机性普法的未发生则主要源自于孙芳缺乏相关社会资本,有必要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分析。


首先,孙芳可能从其家庭和社区处得到相关法律知识,即粘合性社会资本。影片中没有体现出孙芳的家庭,亦只出现了张博和老板娘两个与其较长时间共同生活的人,张博本就游走于法律边缘,自然难以提供相关帮助;老板娘则与孙芳有类似的认知,这一点在她与李捷的对话中体现的很明显。孙芳作为进城务工人员,脱离了原有的生活空间、又因遇人不淑不能进入一个新的稳定生活空间,使得其不具有相对封闭但联系度高的粘合性社会资本。并不是说异地务工者都会如此,事实上正如项飚所揭示,“浙江村”式的人际关系结构能够为异地务工者提供相对紧密的人际关系[1]。但孙芳不得不辗转做工、居无定所,因此不能进入稳定的同乡群体,缺乏不一定有知识但愿意帮助她的人。


其次,孙芳可能从仅是认识的人处得到法律知识,即连接性社会资本。影片中只出现了一个这样的个体,就是李捷。虽然影片中表现的主仆关系相对温馨,但无论是孙芳的问题得不到回应,还是李捷在孩子被拐走后的寻找经历,都说明彼此的交流和了解极为有限。孙芳作为社会底层人员,认识有法律知识者的可能性很小,而鉴于交流成本过高,李捷亦从未将孙芳作为一个可以和需要交流的对象。此外,婚姻问题作为隐私,也使得孙芳不欲主动与李捷进行相关沟通,因此孙芳的相关问题在李捷处也得不到回应。


如果孙芳和李捷仅是单纯的雇佣关系——我指的是没有孙芳女儿被无情赶走的前事,那么这种不交流只是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法律人与大众对法律的认知因欠缺交流、尤其是欠缺平等的交流出现了分歧,并导致大众对法律人的认知也走向负面,但当这种不交流与某些事实结合,就会导致孙芳式的悲剧。当《何以笙箫默》中法学院大才子的女朋友不懂法成为理所应当[2]、法律只被视为一种法律人谋生的手段时,法治信仰是不可能达成的。具体到孙芳和李捷的互动,当李捷不能以平等的方式与孙芳沟通时,因连接性社会资本发生的随机性普法就不可能有效发生,作为法律人的李捷也不可能获得与其知识相符的地位,孙芳也就实施了拐走多多的行为。在法律人和大众的沟通中,法律人因其知识优势具有控制交往的权力,但法律人如果滥用这种权力,不能够平等的倾听大众的“理”[3],那么法律人只可能收获一个概念天国和大众的负面印象。当普法进入实践性普法和随机性普法占主体的深水区时,法律人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回应大众的诉求和质疑,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塑造为无法的主体、斥责其“不懂法”。当然,这一结论也可以推广,适当的人际交往需要有知识/权力者以善意合理主导才能有效开展。


[1] 项飚:《跨越边界的社区:北京“浙江村”的生活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原句为“堂堂法学院大才子的女朋友居然是个法盲,我们走出去也很没面子啊”,参见顾漫:《何以笙箫默》,沈阳出版社2011年版。

[3] 赵晓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2辑。


六、结语:普法的漫长道路


孙芳的悲剧——无论是现实改编还是翻拍,都足以作为“文学中的法律”之素材,并促使我们思考其中的普法问题。与秋菊和李雪莲将争议提交法律并在两种秩序的不对路中迷茫不同,孙芳的悲剧在于,本能够通过将争议诉诸法律保护权益,却在同样的规范交错中未能完成这种诉诸,最终限于不利。如果说秋菊和李雪莲的故事提示我们注意两种秩序出现冲突时的取舍,孙芳的故事则提示我们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促成这种秩序互动的开始,因为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这一互动开始之前不能确定适用何种秩序更有利于其权益。


此外,本文还指出,实践性普法的开展与其法律内容关涉颇大,刑法不适宜以实践方式普法、婚姻法领域的实践性普法进程则因其原生规则的完整性和弱强制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大多难以开始;此外,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的考察其他法律部门——比如宪法当前在我国不可能以实践方式进行普法、国际私法和破产法领域的问题则因其较高的准入门槛较少需要实践性普法,面对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必要以不同的措施予以回应。就本文主要涉及的婚姻法领域而言,即可赋予居委会、村委会等社区组织更大介入(但不是干涉)婚姻违法行为的权力,由其负责将相关争议提交法律,使法律规则能够有起作用的可能。


就随机性普法而言,主动的随机性普法与主体的社会资本有关,尤其关涉其连接性社会资本。然而,这一过程的有效开展则依赖于随机性普法的咨询对象——法律人的举动,如果法律人以开放和平等的态度进行交流,随机性普法将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但牢固的建立法治信仰,但若法律人缺乏认知争议的眼力和平等沟通的善意,我们就必须重复埃里克森的警示——我们可能得到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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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泽你宇

本期编辑 ✎ 胖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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